自由國度裡的威權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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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議聲中,立法院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反媒體壟斷法)」,朝野立委不但聯手推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版本,並引用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將民眾「媒體近用權」的觀念入法,媒體質疑非但嚴重違背新聞自由,且將會造成寒蟬效應,是出版法幽靈的再現與威權的復辟。

一九九四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人民具有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只要在法律明定的條件下,一般民眾都有使用特定電視頻道、時段,表達意見,或是對於不實的侮辱或誹謗提出更正或答辯,以資澄清事實。新聞媒體在當代民主社會中,具有監督政府的功能,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新聞傳播媒體,使其能發揮制度性的功能,成為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之第四權。

如今在「反媒體壟斷法」第廿八、廿九條條文增訂:「聽眾對報導若認為不真實、影響自身權益,得要求新聞及廣電媒體在一定期限內更正,並提供閱聽人答辯權,以及相關罰則。」

已入土為安的出版法,其存活期間的長短或是執行程度的深廣,都緊密地與我國的政治變遷連結。在戒嚴的年代,出版法始終是拑制言論自由的幫兇,多少民主先賢為爭取言論自由付出沈痛的代價,從雷震的《自由中國》、六0年代的《文星》、七0年代的《大學》到八0年代的黨外雜誌,隨處可見出版法荼毒書籍、報刊、圖書出版、新聞機構的歷史篇章,鄭南榕還為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自焚。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在峰起的民主改革運動中,實施長達六十九年的出版法才壽終正寢。過去,臺灣能夠加速民主化,以及新聞自由得以名列亞洲新聞自由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都是拜廢除「出版法」之所賜。

一七七六年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宣稱:「新聞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個民主政權都絕不應妨礙這種自由。」;之後,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於一七八七年未就任總統前所言:「如果我只能在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之間抉擇,我毫不遲疑會選擇後者」。這句寧可有媒體而無政府,也要尊重新聞自由的名言,精確地詮釋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的輕重。「反媒體壟斷法」初審修訂的條款,明顯侵犯新聞自由,媒體將會對NCC進行「寧要自由,不要NCC」的反思性批判。

在自由的國度裡,NCC非平面媒體的主政者,卻罔顧違反新聞自由的事實,在爭議中主導通過「反媒體壟斷法」的媒體更正權,此舉非但越界擴權,也讓出版法幽靈,得以藉吸取自由主義的靈魂復甦。NCC以新聞自由為祭品,制約平媒的第四權,曾經「立志成為一個自由主義者」的江宜樺院長,是否該出面對政府擁有媒體管制權力的限度說句公道話?否則,乾脆承認那只是學者之言,因為「換了位置,當然腦袋也要跟著換」。

「反媒體壟斷法」第廿八、廿九條一旦強制入法,不僅提供出版法重生的機會,因此對媒體造成「寒蟬效應」,無異於讓威權的幽靈在自由的國度裡復甦。新聞自由倒退的結果,將使台灣得之不易的政治改革成就,以及向來引以自豪的民主果實,皆如滾滾江河東逝水,為政者豈能不戒慎警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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