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馨基金會 公民對話處倡議組專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騷擾防治法》是規範性騷擾的三部法律,其中與職場性騷擾密切相關的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這部法律訂定了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和雇主的防治責任,實施至今近20年。然而,勵馨協助被害人的過程中,仍然看到職場性騷擾有如沉重黑幕,籠罩著被害人,即使被害人付出大量的努力,依然難以徹底地掀開黑幕、揭露真相。
雇主未必有確實的調查與處置
「被性騷擾後,我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訴,但雇主卻要我留職停薪,而行為人卻可以正常上班……」
「我向雇主提到主管會對我性騷擾,但雇主只有幫我換主管,沒有調查也沒有懲處……」
對性騷擾被害人而言,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訴」本身就是一個要鼓起勇氣才能跨越的關卡,然而,當被害人主動申訴之後,卻不一定得到適當的調查和處理。從被害人的經驗中可以看到,有些雇主以消極的態度處理性騷擾事件,沒有徹底調查事實,更沒有予以相當的懲處;有些雇主認為提出問題的被害人是麻煩人物,因此對被害人做出不利的處置。職場性騷擾未被正視為對工作權或身體自主權的侵害,常使被害人在申訴過程中感到無力與挫折。
目前的事實調查機制,能達到公正與專業的期待嗎?
雇主能否成立一個客觀、公正且專業的團隊來調查性騷擾事件,是實務上的大問題。當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中規定,性騷擾案件調查須有「性別平等意識」和「事件調查」之專業,但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簡稱《訂定準則》)等法律中,並未規定調查團隊裡必須有部分人員具有相關專業。
至於事件中利害關係人的迴避的問題,也僅有「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大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第10條提到四等親內的親屬應迴避,《訂定準則》中並未有完整規範。
此外,如果當事人對於雇主的內部調查有疑義,想要再次「提出救濟」,《訂定準則》第11條僅規定可以向雇主提出申復,但處理申復的團隊成員應如何組成?是否需有別於第一次參與調查的人員?目前的職場性騷擾相關法律並未就此部分予以明定。如果處理申復的人員與第一次參與調查的人相同,當事人如何期待透過申復來得到公正的救濟?
從被害人的經驗和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發現,經由「向雇主申訴」來處理職場性騷擾,仍是個關卡重重的艱難路途,唯有相關制度規範一一到位,才可以使這個救濟管道更為暢通。
勞動局僅調查雇主責任 事實仍未被揭開
當工作單位的處置不盡完善,被害人只好期待由外部的公權力單位來執行調查和懲處,但現實卻與被害人的期待有所落差。目前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雖然設有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申訴管道,但是,此申訴管道所處理的重點是「雇主責任」。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若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之責,受雇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須依法認定雇主是否採取防治性騷擾的措施,並對雇主做出懲處。
換言之,勞動局依法調查的僅是「雇主責任」,而不是性騷擾案件的事實認定,也不會對行為人做出懲處。這樣的處理對被害人而言,未能切中問題,究竟他所遭遇的是不是性騷擾?行為人究竟要不要負責?這些疑問不一定能得到回應。
行為人是職場外的人,如何遏止性騷擾?
在工作場所遇到性騷擾,如果行為人屬於同一職場,此時雇主尚有權力去懲處,可是,當行為人是職場以外的人,該怎麼辦呢?實務上,常見到被害人遭受客戶、合作夥伴性騷擾,儘管雇主盡可能的協助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再次遇到行為人,但雇主仍沒有權力干涉行為人,更不能直接懲處行為人,遏止性騷擾的方式有限。
也就是說,當行為人並非同一工作單位的受雇者,如何有積極機制進行案件調查與懲處,也是職場性騷擾法制的一個議題。
職場性騷致身心負擔 卻缺乏社工和諮商資源
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往往承受著沉重的心理負擔,經常懷疑自己:「我是不是太敏感?」「是我誤會了嗎?」「是不是自己做錯了什麼事情?」
除了要面對頻繁出現的自我懷疑,許多被害人還必須在職場中繼續遇到行為人,甚至再次受行為人騷擾。一旦向雇主提出申訴,被害人更會擔憂是否破壞職場人際關係。種種憂慮常影響被害人的生心理健康,導致焦慮或睡眠障礙。此時的被害人非常需要「社工協助」和「諮商輔導」,否則很難走完繁瑣的申訴流程。
然而,關於被害人協助資源的規定,目前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規則》第14條僅提到雇主「得」引介醫療及輔導資源給被害人,沒有規定實質的被害人服務。
這導致缺乏社工協助的被害人,往往只能獨自摸索解決方式,申訴流程中的種種負擔更是難以負荷。面對性騷擾造成的心理創傷,被害人也只能自費諮商,然而,許多被害人因性騷擾而離職,頓失經濟來源,此時更難負擔因諮商而帶來的額外支出。唯有修法補足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服務資源」,才能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支持,幫助他們走過漫漫的復原道路。
結語
從問題諮詢、心理諮商到協助申訴,勵馨看到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這條路上跌跌撞撞。有的被害人顧慮申訴過程中的困難而放棄,有的被害人勇敢提出申訴,卻不一定能得到徹底的調查,而行為人也未必受到相應的懲處。當前的職場性騷擾申訴制度,有待進一步的檢視與修正;同時,也需修法提供被害人社工、諮商等服務資源,才能支持被害人走過心理創傷和申訴調查的過程。勵馨期待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法制更加完善,讓性騷擾案件能透過確實的調查與處置,保障被害人的工作權,營造「拒絕性騷擾」的友善職場,才有可能阻止傷害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