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是時常奔走於台北、美國兩地的青年。現從事公眾事務
2008 年三月到五月間,坎大哈市遭受 36 次恐怖攻擊,學校被手榴彈摧毀。教師遭綁架和虐待,教科書被焚燒。2008 年 11 月 14 日,一群騎機車的男子向 15 名正在上學途中的女姓學童和教師噴灑強酸,造成許多人毀容甚至有生命危險。2008 年 12 月,在最南端的霍斯特省,一自殺炸彈攻擊殺死了 14 名正在領取畢業證書的學生。
諸如此類的悲劇族繁不及備載,許多證人和受害人無法被傳喚或是報導,因為女人和陌生男子之間的接觸在這個國家之中,還是一個禁忌。
儘管如此,後神學士的阿富汗做出了長足的進步。2004 四年所頒出的憲法,其第七條明確指出本國將遵守所有國際法、條約、以及聯合國憲章之內的條款,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阿富汗並在 2004 年認可世界人權宣言。憲法第二十二條規範所有男人及女人一律平等,任何歧視均被禁止。第二十四條特別強調,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允許迫害。
2009 年4 月 7 日,在遭受到國際以及國內施壓後,卡爾札伊總統保證更換什葉家庭法,如果此法被判定違憲。司法次長 Mohammad Hashimzai 指出 :「會確定此法是否達到人權標準」。雖然在 2012 年,總統在傳統民眾的壓力下,再度提出普什圖法,但旋即遭到抨擊。現在的阿富汗女性,在美軍和北約的保護之下,已經逐漸掌握經濟能力,學習新技能,在各行各業活躍,女性入學率大幅提升。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 <<可蘭經 4:34 >>
「維護」、「保護」等字眼儼然已經成為許多沙文文化、野蠻文化用以強化自身權益,迫害不同族群所用的藉口。保衛女性、保衛民族、保衛主權,我們這世界有多少人在這些冠冕堂皇的口號下無辜地受害甚至喪命。
在回教國家蘇丹,刑法仍然採用沙裡亞法規。例如其 152 條所述,女人要是穿著不當,為了保護女性尊嚴,可將女性處四十下鞭刑及罰款。由於法律漏洞詮述不清,蘇丹警察可肆意當街懲處自己看不順眼的女性。更甚者,以此公權力非法拘留並強暴婦女。光是在首都喀土木,一年就有好幾萬起街鞭刑罰。
在巴基斯坦,當地民眾有所謂的 「嫁妝暴力」傳統,意即夫家會因為妻子出嫁時所奉送的嫁妝金額不夠,而在婚姻中迫害妻子來索取更多嫁妝。畢竟女性在他們的社會裡,只是多一張嘴吃飯的負擔罷了。
這種家庭暴力到達最嚴重的結果便是 「焚妻」。夫家會拿汽油將媳婦燒傷燒死,並向政府謊報是廚房失火引起。執法當局通常也尊重這項傳統,而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據非政府組織報導,如 1999 一年為例,總計有約 1600 起相關案件,其中只有兩起受法律追訴。抗議團體曾稱: 「不知道是不是巴基斯坦的廚房全都中邪,每次起火都只燒到少婦,而且特別喜歡燒陰部…」。
自 1979 年宗教領袖何梅尼 (Ayatollah Khomeini) 帶領革命創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之後,女性權利也如阿富汗一樣受各項限制。在何梅尼神權執政下,任何高端行業或是高層公務員禁止雇用女性、許多公共設施採取性別隔離、女童法定結婚年齡降低為 9 歲。如同許多伊斯蘭國家,至今對女性還有衣著懲罰 (Bad Hijab),可在公共場合處 60 下鞭刑。
由於不同學者對可蘭經的不同詮釋,伊斯蘭教義和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DR)的相容性還是十分難去劃定。不僅僅在回教社會,此種議題往往環繞著兩大思想辯論 -即普世價值論 (Universalism) 和文化相對論 (Cultural Relativism)。普世價值意指這些思想應該超越所謂文化差異,並將人權理念提升為寰宇共濟的理想。而文化相對論,通常將此類思想歸類於西方文化,並謂其與本地文化不符,故無以採用。該論調通常為中國、緬甸、北韓、中東國家所述。
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我們到底該以不寬容的方式去創造寬容的社會,還是以寬容的方式來允許不寬容的孳生?我們應該支持美國用船艦飛彈來保障各國自由選舉、各國人民享有人權;還是躲在小世界裡,以至慈的阿拉之名,「尊重」 其他文化殺女嬰、獵人頭、用坦克碾示威群眾? 套一句林肯總統的名言: 「我們的國家不可能永遠一半廢奴、一半蓄奴…存與廢,只能擇其一 !」 台灣人在國際上要怎麼從立場上表現自己的形象,是值得我們好好想想。
其實這不難,因為正確的選擇也就只有一個而已
「世人啊!你們要敬畏你們的主,他由一個人造化了你們,並由他造化了他的配偶。再由他們倆繁衍了無數的男女。你們要敬畏安拉。你們憑他(主)取得你們相互間的尊重和親屬的關係(血親)。安拉是永遠監視你們的。」 << 可蘭經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