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極權下的海報叛亂與廁所革命 ——塗鴉、海報、傳單的叛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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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統治下白色恐怖之可怕,不僅是參與政治活動者有隨時繫獄的危險,更且是在於人人動輒得咎,只要不信仰三民主義的教條,不支持以蔣介石為最高領袖的造神運動,以及觸犯黨國所訂下的法西斯邏輯:「批評國民黨就是反政府,批評國民黨政府就是不愛國,就是叛徒」等等,另外,思想左傾或同情、支持共產黨就是匪嫌或匪諜,只要犯了任何一項,每個台灣人民都可能被逮捕、拷打成叛徒。

在眾多政治案件中,一些被羅織成組織的叛亂、思想、匪嫌等案件因經常被極權政權拿來作內宣,而受到較多關注,其實,從公開的檔案中可以發現不少案例純粹只是發洩不滿情緒,跟同儕說幾句牢騷話或批評極權政權,就會遭到密布於台灣社會各角落的「抓耙仔」檢舉而遭逮捕;即使在公共牆壁上或在廁所內塗鴉書寫反極權文字,都會無端被判決為叛亂案或為匪宣傳案,送軍法審判,輕者裁定感化,重則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在關押期間如不能平復心情自我克制而再犯錯,甚至遭以不知悛改而加重刑期或處死。

本文試以在廁所書寫不滿文字,以及在公共場所張貼海報或傳單發洩情緒作為分類,分別簡略舉出一些案例,將前者名為「廁所革命」,後者名為「塗鴉、海報(含傳單)叛亂」。

壹、塗鴉、海報、傳單的叛亂案例

這類案例非常多,表達不滿的模式和使用的工具也很多樣,無論是在牆壁塗鴉書寫,或以信紙甚而小至筆記本單頁書寫後張貼,也無論是使用鉛筆、粉筆或鐵釘為書寫工具,由於都是公諸於公共場所,因此,歸類為塗鴉、海報、傳單的案例;書寫者中軍人與民間人士都有,為了方便說明,因而選其較有代表性的案例分開列舉。

一、軍隊中的案例

(一)姜兆生、黃其遠宣洩軍旅苦悶,判刑十二年

姜兆生(時年二十八歲,外省籍),第二軍團運輸群四○九營士兵,因為非自願從軍、不堪軍旅生活,又因蔣介石的「一年準備、二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的口號落空,他跟不少一九四九年被迫撤退來台的士兵一樣,精神陷入躁鬱而經常在同袍間發牢騷。一九五四年十月間,他甚至開始以行動發洩不滿。

他在軍團部中正堂牆壁、營房附近樹上及孫文遺像下面的牆上,以粉筆書寫:「蔣介石用權術奴役人民、迫害善良一定垮,此後所開乃垮台會,打倒國民黨,攻克台灣解開魔穴,放出豪強打倒美帝」等標語,並以「豪強」的化名三次上書蔣介石,內容寫道:「我受盡磨難,請求放出魔穴,送回大陸。」

第二軍團將他逮捕後,在偵訊過程中曾經施加刑求做成筆錄及自白書,一九五五年二月國防部同意移送台灣保安司令部審判,保安司令部根據第二軍團的刑求偵訊筆錄及自白書,很快就在同年二月底以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的罪名判處十二年徒刑。

不過,他從一九五七年起竟生了重病,數度進出陸軍第六十一醫院,但該醫院一直不願開立診斷證明書(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3/1571/77224434/141/080),直到一九五九年年初不幸病故。

陸軍第八二○四部隊上等兵黃其遠(時年三十五歲,外省籍)的情況類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間,他先是在筆記本上發洩情緒,寫下被認定為反動的文字,諸如:毛澤東是大陸的總統、元帥,毛澤東決定於一九五五年將以飛機、軍艦進犯台灣,當兵是當砲灰、不自由,以及「謾罵領袖」(判決書上還在「領袖」前面空一格)等等。(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3=1571=9154=4=027=0004)

隔了幾天,黃其遠不知何故竟把筆記本這幾頁撕下來,跑到部隊駐地附近的關渡,張貼於一處路邊的石壁上,過了一些時日被不知名民眾發現報警,台北縣警察局獲報根據上面所寫的「當兵是當炮灰」,推斷是軍人所寫,移送附近另一駐地的陸軍第○七八五部隊處理,該部隊和陸軍第八二○四部隊都展開密查,後者查到黃其遠的筆記本及日記,核對筆跡認定是他所為而將他逮捕,初步偵訊後移送陸軍總部軍法處,再授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

保安司令部認定他貼在路邊石壁上的行為是:「供不特定之人閱覽,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及〈戡亂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七年。

(二)楊慕容在押房寫「反動標語」,處死

楊慕容(外省籍,一九二四年生)是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上尉科員,根據案由是因思想不正,一九四九年九月被海軍總司令部以「匪嫌」逮捕,對他進行刑求、偵訊,企圖逼出他與匪徒勾結的證據,始終找不到只好繼續監禁。直到一九五一年十一月才移送國防部軍法局,前後總共違法監禁了長達將近三年之久。

在海總情報處監禁期間,偵訊人員曾經提示兩封署名「王山子」者從香港寫給他的信,內容指稱可以協助他由香港潛返「匪區」,他堅稱他沒有香港朋友,絕不認識「王山子」其人,質疑這兩封信的來源,可能是他曾跟同袍表達思鄉情緒而讓人蓄意構陷。

一九五二年一月經過他的弟弟楊承容(在海軍太昭艦充任准尉書記)陳情,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才以「在我反共抗俄旗幟之下,不思盡忠黨國,竟變初衷擬返匪區,意志動搖無疑義」的罪名,裁定交付感訓一年。

他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感訓,可是,一九五三年夏天他卻另涉入「陳華等人獄中叛亂案」,最後雖然證實他並未涉嫌而不起訴,但後來因自認冤枉不滿被羈押期過久,竟先後「撰寫反動詩文,讚弔俄寇史達林」,並「製造該處官兵新生之鬥爭」,遭解送保安司令部繼續偵審,期間雖遇感訓期滿,卻仍繼續延押。

由於遭受一再延押而讓他的不滿情緒沸騰,不斷在保安司令部軍法看守所大發牢騷,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向其他押犯「詆毀政府、稱讚匪黨」,經同房押犯舉報後,又在看守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標語」:「唯有共黨才是救國救民救世界」、「共產黨萬歲」,翌日還向軍事檢察官呈遞報告自稱是「民主同盟會員,請速判罪、毋須再押,徒增反感」,並強烈抨擊中國國民黨「政府依然違憲蹂躪人權」。

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於三月二十八日宣判,以「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判決結果的簽文呈轉到總統第二局時,局長傅亞夫簽註「嚴為複審」的意見,在複審過程中,精神瀕臨崩潰的他又於四月二十五日繕寫「恨誓殺仇敵、血洗台灣」反動文字,貼於押房壁上,軍事審判官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殷敬文等,認定他一再書寫反動文字屬惡性重大,因而按照原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的罪名改判死刑。

(三)海軍士校學生相繼出狀況

軍事學校改制之前,陸海空軍都設有士官學校,是以培養軍隊基層幹部的軍事學府,招考對象是初級中學(國中)應屆畢業生,也就是尚未成年的青澀少年,在士校除了軍事專科訓練之外,最重要的還有政治思想教育,那對涉世不深而思想矇懂成熟期的士校生而言特別新鮮。

因為涉世不深,對政治思想敏感性問題的嚴重性不一定了解,所以,觸犯禁忌而遭到整肅的懲罰,應該是極度的意外。試舉一九六三年至六四年連續發生在海軍士官學校的四個案例了解他們的遭遇。

第一例案主是葉焜明(彰化籍,一九四六年生)。

案發時是海軍士官學校學生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二等兵學生,依據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五三〕法審字第一二五號判決書(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51=1571=08216710=199=23=0002),葉焜明是因感軍訓嚴苦,在教室以粉筆書寫「毛澤東萬歲,消滅蔣介石山豬政府,毛澤東萬萬歲」等反動文字洩忿。

他是在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被羈押,刑訊期間超過九個月,後由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組織的簡易審判庭審理,於一九六四年九月四日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他先被關進軍人監獄,然後轉到泰源感訓監獄,在一九六七年年五月二十日刑滿開釋。

第二例案主是沈孝峰(外省籍,一九四七年生),及第三例案主沈有聰(外省籍,一九四七年生),兩人不同案,卻因涉案時間接近,案情相同,因而被列為同案判決。

沈孝峰是同校第三大隊第七中隊學生二等兵,沈有聰則是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兩人都是修改〈命運靠自己創造〉軍歌的歌詞,先後遭到羈押。

〈命運靠自己創造〉軍歌的歌詞是這樣的:「天不靠地不靠,本領最重要,有理想、有目標,努力向前跑,鼓動世界的高潮,開闢自由的大道,消滅那豺狼虎豹,命運靠自己創造」。

平常喜歡頑皮嘻鬧的沈孝峰把前面幾個小節的歌詞,改為「天不怕地不怕,只怕踢正步,跟著共匪打倒中華民國」,曾用粉筆寫在教室黑板上,不久就被值日生擦拭了,不過,他卻在一次第七中隊唱著這首軍歌前往課室途中,竟然高聲唱著自己修改的歌詞,當時旁邊的同袍雖然感覺好玩,但隔了幾天他就被擔任保防細胞的學生兵密報,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由保防軍官秘密約談後羈押。

保防軍官偵訊沈孝峰時,發現修改軍歌歌詞似乎在學生兵中成為調皮好玩的事,便擴大偵查,透過保防細胞的學生兵得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的沈有聰也曾唱改編的歌詞。

沈有聰將整首〈命運靠自己創造〉歌詞改唱為「天不怕,地不怕,跟著共匪跑;帶著槍,戴著刀,跟著共匪跑;鼓動世界的高潮,開闢自由的大道;消滅那豺狼虎豹,雞巴靠自己創造;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跑」。他還被查出在該隊寢室教室及隊伍行進中先後唱過四次,於是,他晚了沈孝峰約半個多月,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被羈押。

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於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宣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分別判處沈孝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沈有聰有期徒刑四年(連續犯)。沈有聰聲請覆判,海軍總司令部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反而比沈孝峰輕,兩人都關押在泰源監獄。

沈有聰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開釋,沈孝峰則到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刑期結束,沈孝峰在關押期間即對判決刑期忿忿不平,刑期結束又由於無法覓保,遭到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的勞動場所候保,心理極度不平衡情況下再度犯錯,再被裁定交付感訓,遲至一九七一年七月六日才獲得開釋。

除了以上三個案例之外,另一個也是海軍士官學校學生兵的李萬章,因同樣案情遭到判刑,卻在羈押期間不斷犯錯而被管訓長達二十五年,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關切。

李萬章(高雄籍,一九四八年生)是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他不是改〈命運靠自己創造〉軍歌歌詞,而是蔣介石政權當年正在如火如荼推行「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連軍中也賣力教唱的〈反共抗俄總動員〉歌,他將歌詞中的「驅逐俄寇,消滅強暴」,改唱為「驅逐台灣,消滅中華」,於是被關禁閉等待送審。

但是,他在禁閉期間乘隙逃逸,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日再度被捕羈押,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的「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的「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九日刑滿,竟被移送綠島繼續感訓,無情斷絕了他期待出獄的念頭,成了綠島感訓監獄的「頑劣分子」,從此創下綠島感訓監獄不斷延長感訓的特例,國際赦免組織自一九八○年起將他列入台灣政治犯的關切名單,在不斷呼籲搶救下才獲得保釋,一九八六年〈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籌組期間,高雄市警察局還受命對他疏導約制參加。

(四)周澤林在駐地學校塗鴉,判八年

一九四九年有幾十萬中國國民黨軍撤退來台灣,從那時到一九七○年左右,很多部隊都必須占用學校作為駐地。周澤林(外省籍,時年三十五歲)所屬的陸軍二八三九部隊五五四工兵營,是在比較晚期的一九六三年七月進駐新竹市建功國校,當時他是勤務連上士技術士。

當部隊駐防不久的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周澤林無聊到竟在該校第二十一教室走廊粉牆上,以小鐵釘書寫「共匪士好人」、「我愛共匪和毛澤東」等文字,這些亂塗亂寫是被小學生發現的,向老師報告後也驚動了五五四工兵營營部,立刻由政戰保防人員展開地毯式偵查。

五五四工兵營透過過濾及檢舉很快就認定周澤林嫌疑最大,因而將他逮捕,送交陸軍二八三九部隊的偵訊小組進行嚴刑取供,寫下自白書承認那些文字是他寫的,由該部隊軍事檢察官起訴,不過,他卻在軍事檢察官偵訊時全面翻供,指訴遭到刑求,偵訊小組當然否認有刑求情事。

另外,軍事檢察官將拍攝的照片送請調查局筆跡鑑定,認為與周澤林的筆跡「相似」,該部隊由黃德森、蔡忠良、王俊夫等軍官組成的普通審判庭,根據這項鑑定與自白書,認定他「在建功國校隨時有人出入」的場所,所為已達「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五)充員兵被霸凌而洩憤,判四年

當過兵的都知道不同兵科有不同專長訓練,如果把有線電架設兵三不五時派去顧五○機槍,或跟他兵科截然不同的勤務,比方看顧連上的臘肉,大概就可以了解這個兵顯然是被長官窮整,再如果這個兵最後竟然準備自裁,更可推斷這個兵遭到霸凌的不堪程度。

案發時在金門防衛司令部後指部七八○通信營有線電連服役,擔任一兵架設兵的劉順忠(苗栗籍,一九五七年生),竟是碰到這樣的景況。架設兵在有線電連是最辛苦的第一線,沒有無線電的年代,有線電是指揮系統的命脈;有了無線電的年代,有線電仍是駐地指揮系統、駐地與駐地的聯繫主幹。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多次受到窮整的劉順忠再度被派擔任五○機槍衛兵勤務時,順手取得一塊木板拿筆書寫:「同志們,我們拿起力量打倒國民黨吧!」、「台灣同胞乃在勞役兄弟們,我們歡迎您來大陸參觀」等文字。一九七八年元月六日,又在該連臘肉看顧交接登記名冊,及附記單上書寫:「他媽的,太貴了吧!雞巴毛十斤」等文字(金門防衛司令部〈六七〉金判字第○○七號判決書所載)。

有線電連正在密查是誰胡亂塗鴉之際,劉順忠又有異常行為,該連實施戰鬥課程時,他向安全士官領取槍枝,行經通信營營部門口遇到剛下衛兵的同連弟兄王天助,便以站衛兵為由,騙取王天助攜帶的五七式步槍子彈六十發,管理槍械的軍械士發現有異立即通報,劉順忠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被逮捕羈押,他在偵訊時辯稱騙取子彈是要作為自裁之用,但承認塗鴉的文字都是他寫的。

金門防衛司令部軍法處審理時,對他訴究了三條罪名:依《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依《陸海空軍刑法》「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依《刑法》「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關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刑期結束開釋。

(六)連續塗寫判十二年,再犯又加感訓

這個案例比較特別,在兵工學校服役時,既塗改圖書文字,又寫信函投寄,服完刑後恢復平民身分,竟不改習慣繼續書寫「反動文字」,再被裁定感訓關進去。

這位是曹世綱(外省籍,一九三五年生),案發時是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工學校化學兵訓練班二級技工,休假日喜歡往花蓮縣立圖書館跑,算是挺用功向學的;一九五四年三、四月間,他在館內借讀《中國地理》一書,卻心血來潮,將該書介紹歷史背景章節中「偉大領袖(空一格)蔣總統」的「蔣介石」塗改為「毛主席」,並將「大陸遭受空前浩劫」的「大陸」二字改為「台灣」。這件事是他被捕後自承的。

同年十二月,他受到曾任台灣省主席的吳國楨離職前往美國後,多次發表抨擊蔣介石政權的言論,及中國國民黨政權大官貪污的報導影響,便在訓練班教室以信紙書寫類似告台灣同胞書的函件,指斥中美條約為違背民意的賣國行為,並祝毛匪及偽政權萬歲;然後裝進信封裡,胡亂寫了郵政信箱號碼,就投入花蓮郵局的郵筒內。一九五五年一月間,他又書寫「解救臺灣同胞,推行毛匪德政」的便條紙一張,隨意投在花蓮郵政局附近的碉堡內。

刑警總隊比對筆跡後,認定以上的塗寫及信函是曹世綱所寫,於是,兵工學校在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將他逮捕拘禁,經過初步刑訊後送交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再訊,最後移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

保安司令部將他的行為分三罪審理,都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審理,判決時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關滿十二年後,曹世綱於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刑滿開釋。因為他被判刑後即遭兵工學校取消學籍,出獄游手好閒了一陣子,卻換了好幾個工作,最後到《聯合報》應徵業務員,卻經常收聽中共廣播,又開始書寫「反動文字」投寄,指控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反攻大陸計劃是欺人之談。一九七八年五月七日再度被羈押,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將他裁定交付感化三年,一九八一年年六月二十一日感訓結束。

二、民間的案例

(一)詹友蕃貼五張海報,判十年

詹友蕃(外省籍,一九二九年生),廈門大學畢業後來台,住在台北市仁愛路二段,曾任台灣電力公司雇員,因故離職後缺乏背景尋覓工作一直不如意。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他伏案信手寫了一份〈告台灣同胞書〉,內容主要是批評蔣家王朝極權政權主政下的政治腐敗、經濟貪污、社會混亂,還強調「政府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大家團結起來推翻他」、「戰爭不能打,請不要拖」。

他寫後又謄抄了五份,便於上午九時,從仁愛路二段的住家出發,經過台北中正路蔣介石銅像、新公園衡陽街口、火車站前公共汽車東西兩站,沿路把〈告台灣同胞書〉貼在這些地點,然後轉往西門町閒逛。結果,貼在火車站前公共汽車站的兩份,被敏感的搭車乘客發現,報請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處理,很快就尋線查出是詹友蕃所寫的,當天下午即前往他住處予以逮捕。

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將他移送保安司令部。特務對他採取嚴刑逼供,要他交代是受什麼人指使,屬於什麼組織,參與散布張貼的還有那些人,除了這五個地點之外還有張貼哪裡等等。將他刑求得死去活來,最後實在問不出所以然,才移送軍法處理。

一個多月後,原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是,蔣介石要求改判,國防部將判決書呈文退回保安司令部修改成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才獲准核備;等於一張〈告台灣同胞書〉判兩年。(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_0039_1571_9154_2_0072)

判決書上還狠狠地教訓他:「詹友蕃身受國家高等教育,對於是非利害應有徹底認識,於國家民族危急存亡之秋,不能盡匹夫報國之責,因一己失業,而遷怨政府,做此喪心病狂之舉,即曰受有刺激,也屬罪不可恕」。(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27264044=16=001=0008)

他跟眾多從中國隻身來台的政治受難者一樣,在刑期屆滿等待釋放期間很難找到保證人,他於一九六○年五月刑期屆滿,因無法覓保而一直延押到一九五一年三月才移送新竹習藝所列管習藝。

當年這一類的案子非常多,而且都以「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軍法起訴;特務在獎金的鼓勵下,簡直就胡亂抓人、胡亂辦。

在這個案件發生的二十五天前(一九五○年五月二日),也同樣有一件「有利叛徒宣傳」的叛亂案宣判,當事人也只有一位,叫做邱奎壁。

(二)邱奎壁抄寫「反動傳單」,判十年

邱奎壁(台南市籍,一九二四年生)原來是在台南女子商業學校教書,因為思想、教學方式不能見容於校長、教務主任,突然在一九四九年七月遭到解職,同年十月認識陳金木,兩人交往比較密切之後,陳金木以介紹職業為由,曾拿一份地下組織的宣傳單讓他看。

傳單內容都是批評中國國民黨政權腐敗的言論,以及有關中國內戰趨於緊張的消息,邱奎壁認為內容不錯,就向他借來抄了一份收藏。

後來,邱奎壁又認識了黃望塵,發現黃也對中國國民黨政權有所不滿,就把自己抄的那份傳單拿給他看,過了幾天,憲兵第八團突然到他家搜索,搜出那份手抄傳單,因而被捕。

他同樣在保安司令部遭到拷打,結果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於軍人監獄關押期間又涉入林學禮、張敏生、周坤如等人的獄中叛亂組織,閱讀共匪批判等書時所抄寫筆記,經認定是反動資料,因情節尚屬輕微,被判「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蔣介石要求應從重量刑(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總統府〈四六〉機秘〈乙〉字第一二–七九號代電),但是,邱奎壁等人並未聲請覆判,軍法官沒有更改判決而確定。邱奎壁於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八日被抓,服滿刑期後再交付感化,直到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日才獲釋。

(三)林清水噴寫台獨標語,判刑八年

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北縣樹林鎮的林清水因遭控「在公共場所妄書反動標語,致函中外各界人士,內容肆意侮衊政府,妄圖他人響應共謀叛亂」,被判處判刑八年。

林清水(台北縣籍,一九四五年生)初中畢業後,即到台北市找頭路貼補家用,很單純的度過了青少年時光,服兵役期間則是在渾渾噩噩中度過,退伍後曾在中國化學製藥廠工作,這時才醒悟必須繼續進修而考進台北市立工業學校(現在的大安高工)半工半讀。

在這段工讀期間,他開始接觸台灣史和台灣政治的書籍,不但對日治時期蔣渭水等人的奮鬥史非常景仰,而且深受《自由中國》、《文星》等雜誌的影響。那時,康寧祥剛剛嶄露頭角競逐台北市議員,他幾乎沒有遺漏過康寧祥的任何一場政見會,黨外人士對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嚴厲批判處動了他的心弦。

他想,自己沒有能力像政見台上的人物那樣從政,為台灣人的民主自由做奉獻,至少可以盡一己之力做點別的事情。於是,從一九六八年三、四月間起,他開始使用寫傳單、噴字等方式,到處噴寫「忠實的台灣人民團結起來吧,打倒外來的暴政,以實際行動來爭取台灣之獨立自主」、「打倒蔣政權家天下,福爾摩沙人民勝利萬歲」等標語。

他噴寫標語的地點,包括台北縣樹林、泰山、板橋、三峽、烏來、汐止、淡水、新莊等地的學校、戲院、風景區,以及台北市新公園、中華商場、火車站及火車廂等公共場所,調查局總共蒐證了三十六處。

後來,他又以「福爾摩沙民族主義者」、「正義的台灣人」等等的名義,寫信給台灣知名人士及外國駐台外人士,有不少報刊也接過他的投書,寫的都是批判中國國民黨政權的不民主、專制獨裁,呼籲台灣人必須團結起來推翻暴政等等之類的內容。

這些噴字標語、信件,很快就被特務機關發現,並一一拍照搜證祕密進行調查。一九七四年四月間,他使用真實性名和地址寫了一封信給康寧祥,未料這封信卻被警備總部設在郵局的郵檢人員截獲,經過筆跡比對後,由調查局循線將他逮捕。

經過三個月的調查,在一九七四年七月十日正式以叛亂罪起訴,初審判決八年,他的家人為他提出聲請覆判,並且為了減輕罪刑,還設法舉證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聲請覆判,經國防部審核認為他並無精神分裂症的病歷,也無法證明他於行為時有精神失常狀態而予以駁回。一九七五年蔣介石去世,在全國大減刑時刑期被減為五年四個月,於一九七九年八月刑滿開釋。

(四)用粉筆、迴紋針叛亂,判七年以上

一九五五年八月,台南民航隊供應組的門板背面,執勤人員發現上面有人劃寫:「史達林萬歲」的文字,筆畫極細又歪斜,經過保防人員追查出是該供應組工役方顯榮(台南籍,一九三五年生)所為,他使用的工具是迴紋針。

方顯榮是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被羈押。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方顯榮被關足十年,在一九六五年九月六日刑期結束,因覓保不順,直到十月二十二日才開釋。

另外,一九五六年年初,虎尾糖廠的警衛在巡廠時,發現糖廠酒精池旁防空洞牆上,有人用粉筆書寫「獨裁主義解放臺灣,打倒軍閥蔣介石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文字,由糖廠保防人員通報雲林縣警察局,共同追查後抓到該糖廠工人林新慶(雲林籍,一九三四年生)。

林新慶是在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羈押。經過一年審理,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林慶榮於一九六三年年六月二十五日刑滿開釋。

(五)寫錯「國慶日」日期,判七年六個月

台北市萬國補習班職員李君俠(外省籍,一九二四年生),一九五七年十月八日,該補習班為慶祝「國慶日」,循例放假一天,由該班職員趙玉銘擬就通告草稿,交由李君俠書寫通告,原稿第一項為「十月十日為國慶紀念日」,李君俠卻把它寫成「拾月壹日為國慶紀念日」,同日下午四時許張貼於該班布告欄上。後經人發覺撕下來報由憲兵司令部處理,台灣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李君俠辯稱是一時筆誤,並非故意要為匪宣傳,起訴書指「被告之筆誤,實不足採」,他在辯解時也直接指出起訴書和判決書上的筆誤,「然則起訴書內竟將紅『紙』誤為紅『字』」,「判決書內也將令『入』勞動場所誤為令『人』勞動場所」,而質問法務人員可以筆誤,「被告則為不可能有?」

因為他曾於一九五五年犯竊盜案,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移送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年。這次犯案成了前罪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因此,判決時原判七年再加重其刑六個月。

(六)政工幹校畢業生貼反動標語,判十四年

本案例的案首是呂文華(花蓮原住民,原名伊吉羅丹,一九四六年生),政工幹校廿八期專修班畢業,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遭到羈押,同案有杜文義、詹登貴(陸軍政戰少尉)、鄭榮祥、秋賢嘉等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原本是以「密謀建立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偵辦,後來因增加了張貼「反動標語」,而被羅織為「著手實行」遭重判。

呂文華於一九六九年就讀政工幹校期間,就已開始思考山地自治的問題,積極聯繫同屬原住民的朋友展開討論,後來又與同屬花蓮原住民就讀私立台北醫學院的陳道明,研議籌組聯誼組織,一九七四年退伍後,仍保持聯繫推動山地自治。不料,在同年十月的一次聚餐結帳時發生糾紛,餐廳老闆報警查辦。

花蓮縣警察局從一九七○年十一月起至一九七四年十月間,陸續在花蓮地區中美戲院等場所發現有十三處,被用粉筆或紙張書寫了「反動標語」,內容包括:「實行共產主義」、「打倒專制政府——台灣」、「打倒賣國賊蔣介石」、「打倒蔣經國,擁護毛主席」、「反攻無望」、「血洗台灣」、「消滅台灣帝國主義,打倒三民主義走狗黨」等等,警方正苦於無法破案,卻在偵辦呂文華餐費案時,發現他與這些反動標語有關,因而擴大偵查。

刑訊結果,呂文華自白是他和杜文義分別書寫或張貼,兩人被羈押後,省警政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繼續偵查,另外查到他們接觸聯繫的六人,國家安全局定調該案涉嫌叛亂組織,由於呂文華是政工幹校畢業,因此,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也介入協查。全案共傳訊了數十人,刑訊過程、內容及專案小組定名「協靖專案」的會議,因太繁雜就不贅述了。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普通審判庭審判官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傅國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呂文華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同案四人,分別判處六年及五年,因當年適逢蔣介石去世,頒布〈一九七五年罪犯減刑條例〉,五人都獲得減刑,呂文華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九年四個月,(六十四年度諫判字第三十三號,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63=1571=120=0003=virtual015=0013)於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刑滿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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