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1968 年生,台大醫學系畢業(1987-1994),老年精神科醫師。長期以通識自我教育,科學與人文兩棲。業餘寫作,曾獲時報文學獎新詩首獎、梁實秋文學獎散文首獎等二十項文學獎,時事評論文章刊登報章超過四百篇。
立法院朝野合修會計法,拿公帑喝花酒的顏清標馬上可以出獄,用膝蓋想都知道荒唐至極,而稍微用點頭腦想,更可看出是糟蹋立法邏輯的愚行。
但這些立委、主計處與法務部官員,又壞又笨,根本沒想那麼多。
「法律不溯既往」是基本立法用法原則,那麼何以會計法修正得適用在老早判刑確定而且服刑中的顏清標?
那是因為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也就是犯罪以後,如果處罰改變,例如原來得關三年變成不罰,就可以不必關,亦即犯罪後法律如有變更,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法務部就是引用上述法條來說明為什麼可以釋放顏清標。
問題來了。
顏清標既然不用關,那麼可不可以再參選公職?法務部說不行!因為選罷法規定,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被判刑者,終身不得參選,而顏清標喝花酒報公帳,就是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這就形成了「犯了貪汙罪,刑法上不必關,但選罷法上不能參選」的怪現象。
這是把罪與罰胡亂切割的荒唐遊戲了。
有罪,就是要罰;不罰,就是沒罪。豈有刑法不罰、選罷法要罰的道理?
如果會計法可以修法讓顏清標除罪,為什麼選罷法不能也修法,規定「因特別費犯貪汙治罪條例者不受終生不得參選之限制」。
朝野立委,好人做到底啊!
可恥!
[新聞] 會計法烏龍 學者批可恥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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