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英國Lancaster大學科技與社會(STS-SSK)之社會學博士。茶餘飯後,性喜觀察英國政治、社會與其歷史,驚訝多於驚喜。以之所得反思臺灣特色與出路。能源政治為當前研究重點。
近來,一例一休修法再度引發台灣社會爭論,其中,「需要加班機會」與「工作安排的彈性」,是政府與支持再次修法方提出最主要的理由。本文由英國WTR( Working Time Regulations工時管制)的彈性與不彈性之處,淺論哪些是目前英國勞動法規給予的彈性,與其中哪些是不可妥協之處。更重要的是,本文希望以比較整體的方式來看待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
英國作為現代資本主義與民主政治萌芽的國家,加上其為工業革命的先鋒,奠定了在世界經濟上的重要位置。每年亦有約1000名的台灣青年持YMS簽證前往英國一圓其國外工作的夢想,再加上每年前往就讀碩士班與博士班的學生,畢業後可能尋求留下工作,英國(尤其是東南部與倫敦)可說是由國際移民所支撐而運作的文化混雜(cosmopolitan)大都會。
就整體勞動人口觀之,外國出生的勞動人口,由1993的7.2%上升到2015年的16.7%,外國人來到英國工作可以說是前仆後繼。整體上來說,他們多數在所謂低技術密集度(lower-skilled occupations)的產業,特別是工廠作業員,2015年外國出生勞動人力占該類型工作達36%。
由於社會的複雜度,實際情況往往不如表面的美好,晚期資本主義的英國自然不例外,在年均工時上皆高於其歐洲的鄰居如德國、法國與挪威,但低於多數東歐、南歐國家與愛爾蘭,屬於中段班。根據一項2012年進行的調查,英國66%受訪者表達經常性的置身高壓力工作狀況下。
英國1998年的WTR是一套將歐洲工時指令(European Working Time Directive)與部分的青年勞動力指令(Young Workers Directive)國內法化的立法,在此之前關於工時與休息的規定,大致上由個人契約內規範,WTR提供了一個法定的工時與休息框架,對於往後契約的協議有深遠的影響。以我們熟悉的25歲以上,全職工作(full time employment)的契約類型為例,這項立法確立了許多對於工時與休息時間保障的基準(基本要求的常態):
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
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
夜間工作者有權利要求免費的健康檢查。
短暫休息的權利,當日工作6小時後有20分鐘休息的權利。
每日休息的權利,每日工作間(每24小時內)連續11小時休息的權利。
每週休息的權利,每7天連續休息24小時,或,每14天連續休息48小時的權利。
每年5.6週(28天)的帶薪休假權利。
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
以下逐項說明:
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此平均值是以計算時間起點往前推17週的時間,並且不計入帶薪休假與病假期間。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對於「工作時間」的定義廣闊:工作相關的學習訓練、工作中的旅行時間(例如,業務代表去見客戶的旅行時間)、工作午餐、在國外工作期間、給付的超時工作(overtime)、無給付的被要求的超時工作、在工作地點的待命時間、任何在契約內言明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那麼在工作日離開家門去工作與回家工作結束之間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規上,超時工作(也就是超越契約上定義的normal working hours,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並沒有任何規範,給予資方極大的彈性,唯一的規範是,發薪週期內(可從1天到31天)的平均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全國生活工資(National Living Wage)。加班工作竟然可以沒有給付薪資。
依照法律規範,「超時工作屬於集體協商範圍」,根據BBC的報導,這種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最引人注意的是反社交工時antisocial hours(例如夜班與星期六日),這完全是職場的通稱,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大致上來說,一般會給付同等小時工資,或是15%-30%增額的小時薪資,或是再加以值班津貼(shift allowances)的方式來增加誘因。勞工不能被要求在週日工作,除非契約裡特別言明。勞工有權利事後選擇不要在週日工作,經由3個月預告期後,雇主不得拒絕。
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夜間工作時段定義為,晚上11點起至隔天早上6點為止。在夜間工作時段工作滿三小時,即屬於「夜間工作者」,適用於開頭的額外工時限制(外加於原48小時限制,其計算方法亦以17週平均為期),只要滿足於在職場待命狀態,即屬於工作時間。但,需要24小時輪值的職務,例如醫院工作、保全工作,被排除於上述「夜間工作者」的額外保障。當「夜間工作者」,提出懷疑自己是否適合繼續夜間工作時,雇主需要提供免費相對應醫療檢查。當雇主在獲得醫生告知,該工作者有夜間工作所引起的健康問題時,在可能狀況下,必須轉換其到適當工作。
勞工享有以下三種「連續休息(rest breaks)」的權利:其一,在「工作日」,如工作長達6小時以上,則工作間享有至少20分鐘的「連續休息」。其二,在「工作日間」,在下班後,勞工享有11小時的「連續休息」,例如晚上8點下班,則隔天最早可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其三,週休,勞工享有週休的權利,以一週內連續24小時,或是雙週內連續48小時為選項。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何時在工作日休息,但必須在工作日中間(不可以是一開始,或是一結束)。勞工休息可以離開工作場所,並且只要在休息結束前,收到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即該次休息沒有完成,不計算。如連續休息因其他因素錯過,勞工得以要求「補休息」。一週的休息時數加總為平均90小時,但不計入上述的工作日中的短休息。
勞工每年有28天「法定帶薪休假」(年休假annual leave)的權利:雇主可以決定,國定假日(bank holidays)是否計算於此年休假中。法定休假為28天,不因為工作日少(例如一週上班四天而非五天)而減少(反之亦然)。雇主可以拒絕勞工在一特定時間休假,但雇主不得全然拒絕勞工休假。一般來說,勞工必須在希望休假期間兩倍時間前告知雇主,例如,休假一日必須在兩日前告知雇主。雇主可以告知在特定時間不得休假,但必須在相當於請求休假時間前告知勞工,例如拒絕對於兩週的休假請求,必須在兩週前告知勞工。年休假如在該年度沒有請完,8天為最大延期假期。如果因為疾病因素,則20天為最大延期假期。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帶薪休假的工資以請假前12週的平均給付工資做計算。
在這之中,英國法規甚至提供,雇主與單一勞工(與週日工作一樣,皆為特例,其他條件則由集體協約的方式進行)選擇不受(opt-out 48 hours a week)平均週工時48小時限制的更大彈性。勞工可以在事後選擇反悔此項放棄保護的選擇,勞工7日前告知,或是如果有書面合約,則是勞工30日前告知雇主的狀況下,雇主不得拒絕。此處,交通運輸事業員工,沒有此選擇不受保護的權利,並由其他法規對於工作時數有更嚴格的規定。依照筆者所知的顧問行業,此項「選擇不受保護」的條款,是普遍的制式契約。相關報導也指稱,此條款,是常見合約的一部份,雖然勞工有事後反悔的機會。
由此可知,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英國,WTR確實給予資方極大的工作安排的彈性,甚至沒有任何關於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一般來說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的規範(亦即沒有「反社交工時」的法律概念);「加班費的算法」確實交由集體協商來決定,所謂連續上班12天的狀況確實可以發生,而且合法(亦即12天後修2天)。
話雖如此,筆者認為英國很大程度上是採取以價格干預的策略,英國不論是保守黨或是之前所謂「新工黨」,皆以利用市場力量(harness the market power)作為政策主軸。National Living Wage的制訂過程反應此傾向,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利用」市場力量,千萬不可誤解為「放任」市場,因為必須進行「技巧性的干預」。依照Financial Times 的報導,National Living Wage最主要是針對低薪、低生產力族群的干預政策,低薪族群佔比(少於所得中位數之3分之2者),自2016實施以來已經下降到低於20%,是英國自1980年代以來的新低。National Living Wage由獨立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所建議,由英政府決定是否採納。對雇主最高開罰上限為,對單一勞工違規,2萬英鎊(稍低於大學生畢業年薪)。我們可以這樣認識,NLW是一個消除低薪的薪資水準,並且沒有區分全職、兼職與其他勞動型態。
舉例來說,以接近英國合法工時上限的每週工作72小時(opt-out 48hours狀況下)來說(每天工作12小時,上班間隔至少11小時,連續工作6天,第7天休息),薪資原本就高者反而比較可能落入此種長工時的狀況,因為在符合NLW的前提下,無給付加班的工時對於原本時薪的稀釋有限,反之,如果本來薪資就低的勞工,由於無給付加班的時數,很快就會將原本時薪稀釋,降低到不足NLW,因此低薪者反而比較不可能落入此長工時勞動的狀況。
除了上述給予資方極大彈性的工作時數與以薪資水準干預的政策外。英國的WTR也告訴我們有幾件事情是不該,也不能退讓的:
勞工的健康。賣命求薪水,決不是勞動的意義,因此針對「連續休息」有強硬的規定。當日休息20分鐘,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與單週休息1日與雙週休息2日的「連續不中斷休息(至少週休息90小時)」。夜間工作者、交通客運業有更為嚴格的休息規定。
勞工的尊嚴。如果說,前項規定是為了健康而休息,那麼帶薪的年「28天休假」,則是另外一個層次的追求,只有工作而沒有休閒、嗜好與親情的人生,是不會有尊嚴的。因此雇主必須付錢給你去休假,並且一般來說不可以轉換為金錢,除非是離職的特殊狀況,雇主才能夠把假換成錢。更有趣的是,由於休假薪水(leave pay)的計算方式,雇主如果選擇讓你長期密集勞動,甚至是超時工作(但仍須符合上述第一項之休息限制)然後才一次放假,那這樣雇主必須付出的休假薪水則會不斷墊高。產假、病假、照護假是額外計算。
勞工的選擇權。勞資協商的進行方法,還有集體協約的產生方式,適用範圍必須要在契約中明訂。勞工即使在一開始因為各種因素被強迫性的接受放棄週工時48小時的保護,或是星期日要上班,在之後依舊擁有再次選擇的機會,雇主不得拒絕。而這兩項(48小時,與週日工作)放棄是唯二可以由雇主對於單一勞工方式的契約,其他皆需要經由集體協商(collective agreement or workforce agreement)的方式來處理。
勞動時間(小時)的認定。除上述的說明外,以下亦視為勞動時間(小時):在工作中、被要求去工作,在工作地點附近的待命。由於機械的損壞停止工作,但是被要求留在工作地點附近。因為等待貨物,等待人士或是等待工作展開的時間。在工作時所產生的交通時間,例如從甲公司移動到乙公司。訓練時間,或是為訓練而產生的交通時間。在工作中,並且在於一定的工作責任壓力下,即使值班時允許睡眠也應記入工作時間。
最後,本文意在指出,英國WTR給予的高度彈性,與對於勞工的不可退讓保障。英國甚至給予超過48小時週工時的彈性,但在上述不可退讓的保障與薪資水準干預的狀況下,2017年的全職勞工週平均工時為37.4小時。不論工作型態,薪資以小時計算的斤斤計較,能增強雇主與勞工同時對於工時的高度監管與控制,即使英國多數工作薪資依舊以月為週期發給,英國多數工作已經以年薪(包含 holiday pay)或是小時工資(hourly rate)的形式招募。不依照年資的28天帶薪休假,嚴格執行的11小時不間斷休息,和一個消除低薪的薪資,是在放寬勞動彈性時必須一併考量的要素。如制訂台灣全國生活工資(如188元/小時和32160元月薪),會不會是雇主要求高度彈性安排下,一個必要的交換呢?
本文資料有以下來源:
https://www.gov.uk/browse/employing-people/contracts
http://www.acas.org.uk/index.aspx?articleid=1902
http://wtuclearn.tuc.org.uk/research-analysis/reports/working-time-break...
http://www.bbc.co.uk/news/magazine-34720494
https://www.ft.com/content/d417b16e-2185-3124-aedf-d5fb9428d3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