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小的台灣史》
策畫:戴寶村
撰文:蔡承豪、李進億、陳慧先、莊勝全
出版社:玉山社出版公司
台灣有一句俗語叫作「開埤造圳,人人有份」,典故是以18世紀拓墾時期的台灣為舞台,各地大舉展開水田化運動,業戶墾民出錢出力興築大水圳,讓原本只能種一些地瓜、豆子、陸稻的「看天田」,灌溉升級成產量倍增的水田,以養活更多人口,拓展更多聚落,所以被稱為「台灣農業史上的第一次革命」。
此時,農民將水源看得比自己的生命還重要,平時風調雨順、眾人田中都有水可用,就相安無事,但一碰上天旱無雨,水源上游的農民常截斷水源,讓下游缺水灌溉,雙方為了爭奪水源,輕則發生口角糾紛,告上官府訴訟,重則發生攜械相鬥事件,整個社會騷動不安。另外,除了爭水事件,多方人馬為了開鑿水圳,搶奪大河源頭和圳道用地的衝突,也時有所聞。
利之所趨,衝突相隨
清治時期,台灣的開圳糾紛及爭水事件相當多,其中較為著名的是「張必榮、劉承纘開圳糾紛事件」,這件纏訟四年的大案,反映出乾隆時期北台灣墾民對於水利開發的渴望,讓北台灣規模最大的水圳──「後村圳」,如長龍般蜿蜒於淡水河西岸平原,還衍生出糾結200年之久的水權紛爭。
要了解「張必榮、劉承纘開圳糾紛事件」到底如何發生、如何結束?應該先從乾隆時期淡水河西岸平原的開墾大勢談起。
事件的主角之一,是以「張必榮」為墾號的張士箱家族,他們在1751年從台灣南部北上尋求機會,選中了擁有大漢溪豐沛水源、能開鑿大圳灌溉千頃良田的海山庄(今新北市樹林區),並在1754年買下海山庄的開墾權,積極進行荒地的拓墾。張家屬於追求經濟利益的投資型墾戶,如何發揮土地最大效益,生產出最多米穀,以獲取最高利益,是他們投資時考量的重點,而要達成這個目標,首要之務就是開闢一條大水圳,確保水田經營的生命線。
張家獲得墾權後,立即著手開鑿水圳,但工程的進行並不順利,當地水患頻仍的自然環境,給他們帶來了許多麻煩。海山庄所在的淡水河西岸平原,屬於低窪平坦的沖積平原,靠近大河之濱,夏秋來襲的洪水常造成屋毀人亡,田地並遭泥沙淤積,要在這樣的環境下開鑿水圳,風險相當高。1759年8月,山洪爆發,沖毀田地200餘甲,數十人死亡,還造成大漢溪改道右偏至今天的板橋一帶,舊河道內出現一大片泥沙沖積而成的埔地。張家受到這麼大規模的水災,損失相當巨大,開圳的工作也宣告停頓。
當張家正在努力進行復原工作的同時,於加里珍庄(今新北市五股區更寮里一帶)從事拓墾工作的劉和林、劉承纘父子,看到了可趁之機。劉氏父子的墾區位在淡水河畔,乾隆中葉時仍是一片水沖沙湧、載浮載沉的河埔新生地,劉家開築堤岸之後,勉強可以耕種地瓜,但三年才能收穫一次,收穫量相當少,農產也時有時無,很不穩定,是一片開墾困難、收穫不豐的沙洲地。所以,劉家積極尋求開鑿埤圳的路線,想要引水灌溉以改良惡劣的土地狀況。但加里珍庄全境地勢低平,東面又濱臨淡水河,夏秋洪水頻繁,土地流失嚴重,雖然水源豐沛的淡水河近在咫尺,引水築圳似乎頗為便利,但在河岸無堤防保護的年代,洶湧洪濤的猛烈衝刷,勢必毀壞水圳的入水口或堤堰等設施,如此艱困的自然環境並不適合開圳,劉家只能尋求從其他水源地引水的可能性。
就在這個時候,劉家得到大漢溪改道沖出大量荒地的消息,這片土地靠近河岸,水勢既豐富又和緩,適合修築引水口,加上當地的行政首長――八里坌巡檢包瀜,之前就多次鼓勵各業戶開鑿埤圳,劉承纘認為機不可失,馬上向包瀜呈遞申請書狀,終於得到了官方的開圳許可。但包瀜顯然未到現場勘查地權歸屬,也沒有察覺到張家也有在當地開圳的意圖,就貿然發給劉家許可,於是埋下了張、劉兩家互控的肇端。
1761年2月,劉承纘率領佃戶數百人引進大漢溪河水,注入潭底庄的低地,形成一座埤潭,計畫從這裡修築圳道,引水到加里珍庄灌溉。2月7日,張家的佃戶劉此萬和小租戶蕭氏、姚氏,因為田園位在劉家的開圳路線上,對劉家無理開圳行為非常不滿,就在張家的海山庄管事洪克篤陪同下,到八里坌巡檢司控告劉承纘,訴說佃民們災後徬徨無依,劉承纘卻率眾恐嚇一定要開圳到底,而且在雙方人馬僵持不下之際,劉承纘與蕭日帛還當眾互毆,互有損傷。
張家得知此事後,為了避免劉家搶先開圳成功,造成自家權益受損,也在2月10日以「業戶張必榮」的名義,向八里坌巡檢包瀜呈上訴狀控告劉承纘。訴狀中陳述災後高處還殘存著數座佃民的民居與田地,佃民仍在設法以土石補強,但工程浩大,一時無法完工,可惡的是劉承纘卻妄想在溪頭堵水修築圳道,經過佃民的產業,這可能會加速民居田地的崩塌,而引水入低處築潭,也會沖走佃人的田土,劉氏利用大人鼓勵開圳的政策,卻沒有考慮人民身家是否受損,希望大人可以明察秋毫,還給當地佃民公道。
可是,包瀜既然鼓勵業戶開圳灌溉,劉承纘又曾得到他的許可,只能以清廷官吏一貫息事寧人的調解態度,做成判決回覆張家:既然你們沖失的田地可以成為圳道,那麼應該要求劉家出高價購買或是用其他田地交換,希望可以成人之美,不要因為嫉妒而阻止劉家。2月17日,包瀜再回覆先前控告的佃戶及小租戶:已經沖毀的田地不能再墾,應該聽憑他人引水灌溉,已經命令劉氏用其他田地和你們交換,這樣做對雙方都有利。
張家認為包瀜的判決太過偏袒劉家,就向更高層級的淡水廳告狀,但都被歷任同知擱置不理。訴訟糾紛告一段落之後,劉家認為機不可失,馬上花了535大元買下蕭氏、姚氏的小租權,繼續開圳事業,因為資金短缺,工程一度中斷,後來得到佃戶集資援助而解困。1763年,水圳終於延伸到加里珍庄,大圳告成通水,名為「萬安陂大圳」,主圳道長達40餘公里,又因為該圳為劉家主導開成,民間習稱為「劉厝圳」。
劉厝圳通水後,張家面子、裡子盡失,為了扳回一城,只好派出家族中功名最高的新科舉人張源仁,出面繼續打官司,希望靠勢壓倒劉家,挽回面子。1764年,張源仁發揮新科舉人的影響力,淡水同知夏瑚同意召集兩造重新審訊。開堂結束後,夏瑚在同年2月22日做出判決,他認為劉承纘私自在張家田中開闢水道,既然已進入訴訟程序,卻不靜待判決結果,未經大租戶張家同意,私自向蕭氏、姚氏承買小租,本來應該命令劉氏填塞水圳,將田地還給張家,但因為加里珍庄民眾供稱劉氏開圳並非只為灌溉自己的田地,而是提供眾人取水,實在是有利鄉里的善舉,如果毀壞水圳,讓田地無水灌溉,相當可惜,所以命令劉承纘向張家繳納水租一年600石,且劉氏所開水圳永遠不能變更路線,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夏瑚的判決一出,反而造成劉承纘的不滿,認為600石的水租太高,不願繳納給張家,於是在同年12月告上行政層級更高的台灣道,由護理台灣道的台灣府知府蔣允焄審訊成案,但考量到爭議太大,沒有立刻做出判決。
1765年10月,原本陷入膠著的事態出現轉機,二重埔、三重埔(今新北市三重區)境內的凱達格蘭族武朥灣社,因為自家佃戶的田地缺水灌溉,向劉家買下劉厝圳的水分62分,但還是不夠灌溉二、三重埔的全部田地,又請張家協助從潭底庄開鑿圳道至二重埔和三重埔,簽約每年繳納張家水租每甲4石,這就是俗稱「張厝圳」的「永安陂大圳」。如此一來,張家也為淡水河西岸平原開闢了一座大型水利設施,這才有了和劉家討價還價的籌碼。
但是,張厝圳的水道必須經過劉厝圳,只能修築浮圳水梘跨過劉厝圳,這讓劉家非常不滿,也找到藉口阻止張家開圳。歷經一番折衝之後,官方派出公親林天錫、林進泰出面調解,張家與劉家終於妥協,在同年12月簽下歷史性的和解協議。真除台灣道的蔣允焄也命令兩家,在各自水圳的水源地設立「水汴」均半分水,各灌各田,不能混淆爭水。從這份協議,明顯可以看出官方想立下規範、不願見到糾紛再度爆發的意圖,但因為二圳共用水源和圳道重疊交錯的歷史共業,往後二百年間,一遇自然災害造成各自田園進水不足時,還是免不了為爭水而發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