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電腦科學教授、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會員。
我國的法治現代化是一個十分緩慢的過程,而且反動的力量隨時伺機反撲。
早期的《違警罰法》賦予警察對人民拘留、罰役的權力,甚至連男士蓄髮都 會被押送至警局強行剪短,這般國家暴力實不是年輕國人所能想像的。後經數十載的辯論,其中還包括兩次大法官的違憲宣告,《違警罰法》終於在 1991年以落日條款的方式走入歷史。
進入九零年代後,人權意識開始覺醒,檢察官羈押權同樣受到違憲的挑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終於在1995年召開史無前例的憲法辯論庭,試圖釐清 檢察官羈押權的適憲疑慮。
那時馬英九以法務部長的身分親上憲法法庭,強力捍衛羈押權,主張若無羈押權,檢察官將無法有效辦案,恐讓作奸犯科者 逍遙法外等云云。
但我國人權意識已開,憲法法庭之上學界與法界齊聚一堂,似乎只剩馬英九如今之古人。潮流所驅,大法官乃做出檢察官羈押權違憲 的解釋,讓我國的司法人權邁出最重要的一步。
退萬步想,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也許是在檢察官本位主義的壓力下,採取反動立場負隅頑抗,或許還可以理解。但他真正的反動思維,卻在七年之後 競選台北市長時顯露無遺。
在一場的競選辯論中,對手李應元舊事重提,譏諷馬英九當年捍衛檢察官羈押權的立場。馬英九大可隨潮流的演進來修改當年的立場,但可笑的是,馬英九的回答反而証明他始終不了解該釋憲的基本精神,卻計較起當年「並不是完全輸掉」,因為他說服大法官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身分,認為是他的重要貢獻。
其實當年大法官這部分的解釋是十分鄉愿的,也是讓檢察官與法官角色至今仍混淆不清的巨大敗筆,而馬英九不但自承是重要幫兇,還洋洋得意。
顯然馬英九深信檢察官具有法官身分,本來就應該掌握羈押權,只是當年他沒能說服大法官罷了。
這樣的邏輯說明了何以再過十幾年,馬總統仍然審檢 不分,不但從不明白現行檢察官擁有緩起訴裁量權已屬大不當,還進一步要賦予檢察官權力逕行做預防性羈押,對未經審判宣告有罪的國民,做剝奪人身自由的嚴重處罰,一心嚮往警察國家以國家暴力管訓人民的權力。
若進一步分析,馬總統酒主張酒駕預防性羈押的說法,其思想甚至比17年前的馬部長更加落伍。以前馬部長認為羈押是為了有效辦案,工具性的思考居 多,但現在的馬總統卻認為酒駕羈押有刑罰上處罰的目的。
於是馬英九自認聰明利用檢警共享拘留廿四小時的憲法上限,既不是為了阻卻立即的危險, 也不是為了辦案需要,而是要讓酒駕者失去人身自由的處罰,嚴重曲解行使羈押權的精神,也不顧當年大法官會議宣告檢察官羈押權違憲的規範。
不可否認,酒駕的確造成千萬家庭永遠的痛,我們不反對對酒駕者做出嚴厲的處罰。以美國為例,許多州採取「零容忍」政策,就算酒測值遠低於必須 當場逮捕的標準,日後都得上法庭面對刑期頗重的審判。
因此,以嚴厲的刑罰處罰酒駕本身並不是問題,問題是一旦涉及刑罰,完整的法律程序就必須 走完,斷不是由檢警越俎代庖,混亂偵察與審判的分際。
一旦法務部推動「預防性羈押」成功,將來檢察官大筆一揮把酒駕關個幾天將成常態。先不論 所謂「預防性羈押」本身的爭議,我們十分懷疑馬總統是否了解「預防」兩字的意義,哪個現代刑罰是為預防犯罪而定?
馬總統在農曆年前為此奇怪主張大力疾呼,儘管各界期期以為不可,但馬總統強力要求立法院在年後第一會期即通過修法,對酒駕者採預防性羈押,連花時間提院版草案都免了,而逕由國民黨立委推動修法。
以馬內閣的習性,法務部必然會馬意是從,快快弄個「酒駕預防性羈押」的法條,立法院的橡皮圖章也無可期待。更蠻橫的是,馬總統早早就嗆聲若有人不服,要聲請釋憲請便,他會出庭辯護奉陪。
當年在大法官眼裡,法務部長只是個小官,但總統親征,大法官是否挺得住頗耐人尋味。
整個討論在農曆年前喧騰一時,原本預計年後此案進入立院程序後,輿論勢必持續批判,但江揆丟出「核四公投」震撼彈,輿論一片譁然,沸沸揚揚至 今。
在面對「核四」這般天大地 大的議題時,輿論自然要把所有的焦點都放在核四公投上,而讓酒駕預防性羈押修法這件事完全從輿論版面消失。只怕馬政府早已無聲無息地要準備偷渡此一完全違 反法理的反動法律,讓《違警罰法》與「檢察官羈押權」借屍還魂。
常言「馬總統永遠站在歷史錯誤的一邊」,但此敘述的前提是進步的力量不敗。令人擔憂的是,時日以來,馬總統的倒行逆施已超乎想像,批評馬總統 早已被綜藝化,重鹹口味固然可以稍解民怨,但也很容易讓國人忽略馬總統思想深處隱藏的黑色力量。
配合幾個令人心酸的酒駕肇事新聞,在似是而非的正義觀下,不知不覺間解除了國人對威權統治復辟的戒心。至於那位人稱自由派學者江宜樺院長呢?唉!不提也罷,早已和人稱批判作家的龍應台部 長屁股腦袋一起換了。
當歷史走向錯的一方,威權之下,錯的將是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