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潔想想】大法官婚權釋憲展開,府院亦應擔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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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上週2月10日公布將就兩間同性婚姻是憲聲請案(祈家威聲請案及台北市政府聲請案)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這將是台灣歷史上第一次由司法院大法官受理這兩件聲請案,並決定召開憲法法庭公開進行審理,象徵同性伴侶在台灣長期以來被制度性排除,所造成的權益受損狀況與各種過去或現在所發生的悲劇,大法官們不只看見,更將提高層次到憲法層級來進行討論。

釋憲之所以相當困難的原因,主要因為這是人民以司法途徑主張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聲請釋憲之前,必須將所有可能的司法救濟程序都走過一遍,也就是必須「走投無路」之後,才有可能走到釋憲。在這樣的過程當中,不是所有人都有辦法或餘力「走過所有司法救濟程序」,這一句簡單的話語,卻是聲請人必須用盡各種方式與毅力才能夠完成的。

聲請人之一的祈家威先生,從30年前1986年就開始嘗試前往法院和同性伴侶公證結婚,在當時尋求司法救濟卻總是碰壁或遭受拒絕,直到2000年9月提起第一次釋憲聲請,卻在2001年5月18日的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當時的大法官以程序理由將同性婚姻的釋憲機會打了回票,直到2015年8月祈家威二度聲請釋憲,2017年2月大法官終於決定受理。這16年來,台灣的民主逐漸深化,經過了兩次政黨輪替,各種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的展開,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政治各種的思辨,終於讓同性伴侶等到大法官釋憲的這一步。

當然,釋憲的結果,社會各界必須都尊重過程中司法必須公正與中立的原則,但從大法官決定受理此兩案的結果,也可嗅出司法院認為同性伴侶長期被國家婚姻制度所排除的侵害已大到無法迴避,必須來面對與處理。然而,從司法院所公布的四道討論題目中的第四道問題:「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難發現修民法與專法依舊可能是新政府內部難以決定的拉扯。

同時,在大法官釋憲消息出來之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再次在媒體上表示,「修民法和專法都是婚姻平權」、「修民法要配套修另外112條法律」,想引導社會氛圍到「修專法也是一種平等」的方向。在此我必須鄭重聲明,難道修專法就不用另修其他法律嗎?難道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是相同的法律關係嗎?同時司法院和法務部也都已公開同意以尤美女委員版本為基礎的跨黨派版本,因有通則971-1條故能減少其他法條的修改狀況,為什麼身經百戰的柯總召無法明白?

這半年以來婚姻平權的密集論戰中,我們能看得很清楚有些委員或政府官員之所以不支持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體制,是立基於其宗教信仰,亦或是有些過去對同志不甚了解的狀況,在社會討論與思辨的過程當中,彼此的立場越來越清楚是一件好事情。然而,個人對一個特殊族群的好惡,是否能成為將此群體制度性的排除於國家體制之外的原因,這是否有違中央政府與立法機關的職責所在?國家機器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性,保障社會各個不同群體的權益與平等,促進社會前進與對話,是其重要職責,也是台灣全體國民賦予新政府的期待,希望除了大法官之外,總統府、行政院等部會與立法院都必須負起責任,讓台灣走向一個更加民主自由平等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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