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真相,帶來和解──白色恐怖史料是否可能全面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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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憲兵查緝白色恐怖相關史料事件,讓「憲兵作為司法警察是否合理」以及「同意搜索之合理性」成為焦點議題。全面真軍也曾經從法律專業切入此議題討論。而在政論節目《正晶限時批》探討此事時,更是上演了一場「史料移轉」的突發狀況。姑且不論政論節目綜藝化、史料保存及解讀的專業性等等的問題,筆者今天想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跟大家討論:二二八、白色恐怖、甚至是美麗島事件等威權時代的政治案件相關資料,是否有全面公開的可能性?

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對於國家掌握的白色恐怖相關資料之保存相當完整,甚至在數位化上做得非常不錯。而文化部在2014年間也公布許多白色恐怖受難者的判決書供大眾申請閱卷。這也代表了在科技日新月異下,公開相關史料在技術上是絕對可行的。而目前我國檔案之申請、抄錄、複製係依據《檔案法》規定,其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在這個條文之下,上述檔案史料的公開看似應該不會有任何問題了吧,但是事情絕對不是表面上的這麼簡單。《檔案法》第18條馬上就寫了:「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我們只要把前後條文一比對就知道,《檔案法》的規定根本就「似鬆實緊」,因為光看《檔案法》第17條,機關對於檔案之申請應該是以不得拒絕為原則,例外於有法律依據時得拒絕。但第18條立法者馬上訂了七個可以「拒絕」的法律依據,而且光從該7款事由來看,他們的內容幾乎都是沒有辦法被量化或標準化的抽象概念,所以機關對於是否拒絕人民申請閱覽一事,仍然不是像《檔案法》17條所說的「原則不得拒絕」,而是具有相當大的裁量權限。近日「如實點收、如期解密──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道」一文也持相同的看法。

法令上是這樣規定,但是實際上的操作又是如何呢?筆者就個人經驗而言,如果是以白色恐怖受難家屬名義去申請受難者相關檔案,檔案局原則上皆會配合。但因為只有資料保管者檔案局才知道有哪些檔案,所以雖然理論上是由申請人「知道」並且「可以選擇」要什麼檔案,機關決定哪些檔案「可以」給,哪些「不可以」給;但是實務上卻會變成申請人說要看檔案,機關決定哪些「要」給,哪些「不要」給,而且這個決定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限制,所以你可能會有等了一年多,拿到的只是一些無關緊要的檔案,或是你以為你拿到的就是全部的東西了,但過了一年他們又跟你說有一批資料「可以」給你的情形,當然最慘的,莫過於過了一年多什麼東西也拿不到的狀況。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你會拿不到任何檔案呢?以白色恐怖等政治迫害相關史料為例,機關常以史料「涉及個人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涉及他人名譽」等理由拒絕。這些理由就頗耐人尋味了,我們來一一分析吧:

首先,有關個人資料,目前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規定,個人的犯罪紀錄是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為蒐集、處理與利用,但其實仍是有為了學術研究目的的例外情況,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當事人權利的部份是一種專屬性權利,如果當事人過世就歸於消滅,所以在上述政治案件當事人多已逝世的今日,行政機關再用這種原因拒絕申請,實在是沒有什麼道理可言。

其次就國家機密的部份,以最近最夯的白色恐怖文件為例,國防部自己都跳出來說在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下,此類文件都因期限屆至而解密,白色恐怖時期尚且如此,更古早的二二八時期文件就更不用說了,當相關案件年代最接近的都有將近三十年以上,政府機關還要吹噓這是秘密不可以跟你說,那麼到底是有什麼不可以跟大家說的事呢?

最後,是有關他人名譽的部份,究竟這些資料公開後會影響到誰的名譽呢?我們分析一下吧:一個政治偵防案件,相關文件應該會有:偵查時的相關資料、筆錄、機關內簽、判決書、行刑前後照片、遺體簽收單與上級單位裁示,會出現的角色大概會有:被告(受難者)、舉發人(抓耙子),與執法者跟審判者(加害人)。

那麼如果可以閱覽完整的檔案,那麼可以看到些甚麼呢?我們可以從完整的檔案中看到該案件係如何開始偵辦?如何找到「同黨」?「同黨」間的供詞如何「雷同」?而看到偵查過程中的草率;案件中的舉發及偵辦者藉此發財;看到受難者因莫須有的原因而入獄或死亡。我們會發現許多人莫名其妙地被逮捕、在審訊的供詞前後衝突、模糊不清、被告在此唯一能留下的似乎只有一個指印,這些荒誕不經的證據成為了鐵證如山的判決書;我們會看到上級人員甚至是黨國高層的批示;接著我們會看到受難者罹難前最後的表情,接著就是倒在地上而胸口一抹嫣紅如同睡去的受難者。我們接著或許有幸看到領屍單上的家屬簽名,而那些運氣比較不好的,就化作六張犁墓區的一坏黃土跟刻著名字的墓碑。

這些過程的公開會傷害「執法者」、「審判者」嗎?如果這些執法者、審判者是一切依法行政,沒有任何的苟且、專斷、逢迎上意、羅織入獄,那麼公開這些資料對其會有什麼樣的傷害?如果這些執法者、審判者所作所為確實存有瑕疵,相較於在他們手上葬送的年輕靈魂,相較於對於過去錯誤的澄清,是否能以「保護名譽」作為禁止公開的理由,其實已經昭然若揭。

要說起那些受了傷的,反而應該是受難者本身的名譽,在這些不當取證、不當訊問的過程中,受難者通常承受著極大的肉體、精神上痛苦,在這樣的痛苦之下,其實難免會說出一些違心之詞。甚至為了避免無止盡的痛苦,對審訊機關的說法照單全收,你要我供出誰我就供出誰、你要我承認甚麼我就承認甚麼、你要我求饒我也只能求饒。

如果大眾對於那段歷史有足夠的認知,如果大眾可以理解在政府的壓迫下個人形同螻蟻,如果大眾可以知道受難者沒有義務去當「義士」,在這樣成熟的社會中,相關資訊的公開不但不會傷害到受難者,反而可以讓我們知道當時的政府是用多麼不人道的手段去箝制思想。若以另一種面向切入,這些資料是否能夠讓我們以現代化的法治思維反思前一個時代的錯誤,如果可以,那麼傷害應該也能減少。

關於這些史料的公開,其實在筆者撰文前,報章雜誌,網路媒體就已掀起了不小的議論,而關於孰是孰非雖仍莫衷一是,筆者仍然希望各位一起思考:這些資料「如何重要」?「為何重要」?這些資料對於我們,或是對於這個國家來說會有怎麼樣的影響?

如果政府機關、相關政黨及團體仍然把轉型正義視為政治清算,把公開真相視為洪水猛獸,那麼可以預見的是該等資料申請的難度會大大提升,我們對於白色恐怖等政治迫害事件也只能霧裡看花,永遠難以得知真相。真相很重要嗎?對於這個國家來說,真相很重要。這個國家慢慢地迎接第三次政黨輪替,隨著時間的新陳代謝,人與人之間逐漸不再因省籍而壁壘分明,如果我們對於那段不堪的過去能本著真實而有共同的記憶,那麼我們會更珍惜現在得來不易的民主、人權、法治。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