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沈伯洋,現為UCI犯罪學與法律社會學博士生。本為律師,在台大碩士班時鑽研女性主義與監獄學時性格大變,得了一種想要探求正義的病。然而現實殘酷,人生有六年在補習班教授刑法,鞏固了台灣奇妙的法學教育結構以及病態的資本制度。如今,作為體制的既得利益者,試圖用學識和行動翻轉既有結構。不過話說得好聽,其實平常都在鑽研ACG,在FB打打嘴砲而已。
「法院就是國民黨開的啦!」這句話經常出現在各大論壇上。確實,似乎總是有一些弊案,只要跟國民黨扯上關係,就會出現不了了之的狀況,不過,到底是媒體渲染,還是國民黨真的常常在法院得利?法院真的對民進黨比較差嗎?這些問題必須由一些系統性的數據來回答。
中研院研究員吳重禮即對此做過一項研究,以2000年至2010年期,探討台灣賄選案件的判決結果。其以層狀勝算對數模型得出的結果是:國民黨籍在賄選案件當中的審判並沒有佔有優勢,相對來說,甚至民進黨籍在賄選案當中比較容易得到無罪或緩刑判決。
所以,原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的複雜。首先,跟政黨有關的案件,賄選僅是冰山一角,第二,我們必須要認清一件事:貪污案件的相關戰場根本不在法院。
大家都知道,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因此只要檢察官不起訴,法院根本也無從對該案件做出審判。所以,當檢察系統獨立性不彰之時,很有可能會發生兩件事:(一)檢察官刻意不動較大咖的貪污者,法院自然也無法審判;(二)檢察官仍舊起訴貪污者,但送出的證據根本不夠。
在台灣,雖然兩個現象都存在,但是在賄選方面卻比較沒有這些問題。由於賄選的證據並不難證明,檢察官通常蒐集好證據之後即可起訴;只要有民眾檢舉,檢察官自然也有壓力,因此只要沒有什麼「上級指示」,賄選起訴與定罪的情形還算普遍,這也是為何研究顯示國民黨籍的候選人有大量被起訴與定罪的狀況。
所以,我在這邊說的兩大問題,其實甚少發生在賄選案件,而多見於「當選之後」的情形。亦即,檢察系統獨立性真正受到挑戰的並不是候選人的賄選案件,而是證據上一直以來較難證明的公務員「收賄」與「濫權」這兩種犯罪。偏偏這兩種犯罪,才是最與人民切身相關的(而這兩者並不在上述的研究模型當中),我們一般民眾看到辦案的速度一拖再拖,或者根本不予起訴的情形,大多出現在收賄與濫權這兩種犯罪上。如果對台灣政治有注意者,會發現許多相關的無罪判決都是根基於兩個現實:第一、證據根本不足卻起訴,也就是起訴個「大概」而已,第二、法院用理論畫地自限,使貪污者不被處罰。前者關於起訴的問題有賴檢察系統獨立性的改革,後者當然必須最高法院自我革新,才有辦法讓其餘法官遵從。
總結來說,只要案件的「入口」──也就是檢察官──有所偏差,法院的判決結果在觀察上極有可能失去效度。台灣的檢察一體,讓上級檢察長可以針對起訴與否上下其手,這使得政治黑手更難被數據察覺。如果這再配合最高法院的無能,下級法院更無法有效地利用學說見解發揮體系解釋的能力。這些現象,使得要觀察「法院是否是國民黨開的」一事更為困難。
這都還是普遍性的問題而已。如果今天把「濫權罪」擺在核心來討論的話(例如公務員圖利廠商等),因為此種犯罪涉及公務員、黨、地方派系、企業等四方關係,其情形更為錯綜複雜,不只是檢察官容易和地方結構有共生關係,甚至有些待久一點的法官都難逃黑手魔掌。
只要金融案件牽扯到黨與企業時,公務員的濫權通常只是其中一環而已,所以當整個案件曖昧不明之時,很難對公務員的濫權做追訴或定罪。在現代社會當中,學者常常說法院有一種「尊敬企業」的現象:當難以判定公司責任時,會以公司內部規則做出有利公司的判斷,這種現象大概是舉世皆同的。然而較被學者所忽略的,是檢察官針對企業的「暫緩起訴」現象,除非是新聞鬧大到迫不得已,檢察官常常不願意對企業動手。
這是檢察官故意為之的嗎?是因為檢察官被上級指示什麼嗎?其實未必。通常企業都有意願與檢察官協商,支付大量罰金顯示誠意,並且承諾建立某些規則預防未來的損害。至於先前犯的過錯,常常可以遁入「技術性過失」、「未有因果關係」來免責,在BOT等情形更可以遁入契約法的保護當中。在民意普遍對白領犯罪無感之下,檢察官對企業較為友好可說是系統性的原因,而非個人因素。然而這樣的問題就是,政府機關濫權使企業得到利益的案件幾乎在司法上被隱藏,而這正才是真正的犯罪黑數。別的不說,說工程案好了,請問誰念的出來幾個有名工程案的包商名字?有些甚至在媒體上還找不到呢。
這樣的情形在美國也確實存在。有趣的是,美國在1980年代時,民意是特別希望處罰政府與企業的勾結。只是由於政府與企業的犯罪過於複雜,當時學者即建議與其處罰,不如讓公司自治,讓企業普遍設立職業道德訓練以及法律專責顧問,讓企業自我健全。當然後續的發展可想而知:企業的法律部門鑽研出更多的方法逃避責任,而法院竟然還發展出一個「企業減刑」規則:只要企業有健全的內部訓練,最後犯罪的罰金最多可減少六成。所以只要花點錢做足表面訓練,根本等於是在買保險,划算的不得了。
台灣雖然還沒有這種對白領犯罪特別放寬的規則,但是卻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種「慢慢調查」的潛規則。使得特定的官商勾結更不明朗,而民眾也永遠只能看到「賄選」、「收賄」這兩種較為普通的類型被起訴、定罪,反而把焦點模糊了。事實上,暫緩調查與起訴有它的利益與好處,但在台灣的特殊情況,因為沒有把公務員濫權和公司犯罪確實地拆開,使得前者在後者的保護傘下,形成一個三不管地帶。
所以回到最原本的問題,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開的?其實一言兩語很難說得清。排除少數法官,法院確實是獨立的,而檢察官雖然獨立性較低,但至少在賄選案件中展現了其獨立性。所以要真正研究法院是不是偏好國民黨,則必須要深入企業犯罪與一般貪污案檢察官受到操縱程度的高低才能窺見全貌。
但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比較擁抱新自由主義的政黨,與企業的關係越深,則其犯罪黑數就越大,至於哪個黨擁抱企業比較多,就交給各位讀者自行判斷好了。不過拋開陰謀論,至少我們可以確定:即使法官和檢察官全部都獨立,任何先進國家的法院規則都有可能偏好與企業關係較好的黨,這原本就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也是一個有待大夥兒解決的法政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