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現任職於數位經濟暨產業發展協會。
倒閣雖然沒有成功,但是倒閣前夕,行政院長江宜樺的聲明(註1)還是令人錯愕,這份聲明證明他是一個掩耳盜鈴的行政院長。
針對九月政爭一事(註2),江宜樺明明就在事前和黃世銘、馬英九商討過多次關於王金平關說案的事。在這個案子裡,無論是事前的討論(註3),發表時站台支持(註4),發表後接受採訪支持總統鬥爭行為(註5),都在在顯示了江宜樺支持鬥爭王金平的事實。
就算江宜樺不同意這個行為,也應該提出反駁,或是退出行動。但江宜樺全程參與,表示其本人默認此事發生,當然是政爭的共謀。江宜樺也許沒有指導特偵組如何辦案,也許沒有預謀入人於罪,但是全程參與、事前知情、事後支持,就是政爭共謀,責無旁貸。身為主管,本來就應當擔當責任。
誠然,我個人也不認同民進黨佔領議事台的行為。我認為應該讓江宜樺上台報告,並且嚴厲譴責,就像對待黃世銘那樣,讓人民看到一場精彩的質詢。但江宜樺的開脫之詞更形荒謬。「毀憲亂政」並不是在司法關說案爆發之後才發生的,而是在之前就已經發生了。但江宜樺卻以自己事後盡自己本份、符合法律地進行施政報告及總質詢來為自己開脫。這就好像一個人偷了超商的麵包被抓了以後,告訴大家,他剛剛過馬路的時候遵守紅綠燈,所以他沒有偷竊一樣地荒謬。請江宜樺就事論事,不要以自己的本份合理化之前共謀政爭的行為。
特偵組監聽立院節費電話一事或許可能真的是疏失,但是從劉櫂豪質詢黃世銘的逐字稿(註6)可看到,黃世銘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就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不立分案;在9月3日案子偵結之前,就違法向馬英九、向江宜樺報告;甚至違反憲法第四十四條,濫用權力去向總統報告。面對這些事實,江宜樺忽略不提,只提監聽立法院一事。這好像一個小孩喝酒開車,撞壞了路邊好幾輛車;而家長卻只有說,這個小孩摸到方向盤是個意外。更大、更嚴重的過失卻略過不提,然後聲稱自己沒有責任。
江宜樺說,「我們耗費了太多的精力在處理政治衝突的問題,而沒有辦法在朝野之間建立理性、良性的互動方式。」,並指責民進黨霸佔發言台杯葛議事的方式。但是,請問一下,最近國民黨立委連續兩次在程序委員會上阻擋軍審案修法(註7、8、9),又是為了什麼?這種人多勢眾,以黨意直接讓立法院空轉的行為,難道就是「在朝野之間建立理性、良性的互動方式」嗎?作為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五年多來全面執政,通不過需要的法案、建設不了國家,究竟誰該檢討?又是誰讓台灣陷入空轉?
面對兩岸服貿協議,江宜樺明明清楚其中的黑箱決策過程,卻忽略不提;對於內容的利弊,目前仍有許多爭議(註10),江宜樺卻直接跳過這些爭議,下了一個「利大於弊」的結論。許多台灣人擔心的不是可不可以攻佔大陸市場,而是中國企業來到台灣以後,規則是否足夠完整、這些企業會不會公平的和台灣企業競爭,而不是挾著中國龐大的資本及政商關係,大吃台灣豆腐(註11、12)。
台灣一直以來的經濟發展方針,總是以企業、老闆為重,忽視勞工權益(註13)。在這種狀況下,江宜樺還說,年輕人找不到可以大展身手的工作,是「由於國內外經濟情勢嚴峻」。真正的問題不是什麼經濟情勢嚴峻,而是「慣老闆橫行,工作環境嚴峻」。公司拒付158萬退休金,勞委會卻只罰緩40萬(註14),老闆怎麼會照顧員工權益?而這相關的法案,國民黨有關心過嗎?關廠工人的困境,行政院轄下的勞委會又是怎麼「關心」的?不聞不問,默默「關心」嗎?(註15)
江部長只想到,大老闆要跟世界各國競爭,要跟時間賽跑,有沒有考慮過這些窮人的生活,也是在跟時間賽跑?這些弱勢族群一旦輸了,可是連怎麼活下去都有問題。
而這樣的行政院長,居然聲稱這是一個「傾聽民意、隨時自我檢討改進的團隊」,但看看大埔事件、軍審阻擋修法、核四公投等等事件就知道,這個政府其實是「面對民意、以拖待變、等待天賜良機的團隊」。而這樣的江宜樺,居然還聲稱,若不信任案遭否決,就表示行政團隊通過「信任投票」(註16)。這真是荒謬。老闆沒辦法開除員工,難道就代表深深信任員工嗎?
在這篇聲明中,江宜樺故意忽視了幾個重大的疏失,而只挑所謂的疏失來回應,甚至以文不對題的「遵照憲法規定,到立法院報告」來為自己共謀政爭的行為脫罪。如果面對這些指控,江部長都這樣鴕鳥式的逃避,心中沒有憲法、沒有大是大非,我認為這樣的行政院的確是該被倒閣。因為,他們只檢討別人的問題,卻不肯誠懇的面對自己的錯誤。他們口中的「大是大非」,只是拿來檢討別人的標準,卻不會拿來要求自己;面對別人的指責,還裝作沒有發生過。這種態度,有句成語形容的非常貼切,叫作「掩耳盜鈴」。
下台吧,掩耳盜鈴的江宜樺、馬英九。台灣的未來的確不能等。
註2:九月政爭
註3:馬透露8.31決策過程 時間點搞烏龍 黃求見後 找江、羅密會
註10:服貿說明小手冊
註11: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
註12:服貿:中國可能的劇本
註13:台灣-被財團主導的社會
註14:送貨22年沒退休金 全家跪求
註15:獨立特派員295集《抗爭這條路》
註17:本文網路發佈連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