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超收:對收容人與管理員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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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早已超收,造成收容人擁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加上最近從軍事監獄移監到一般監獄的收容人數,使得此現象雪上加霜。這不僅造成嚴重的獄政嚴重問題,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酷刑的意旨。

台灣監獄超收雖不是什麼新鮮事,從2009年以來,超收比率為17%,2010年為19.6%,2011年緩減為18.8%,2012年衝破20%門檻,2013年維持20%的超收比率。我國現在每10萬人就有280人左右收容在監獄中,相較於1992年每十萬人中有200人收容於監獄中,攀升不少。超收已經成為我國獄政嚴重的問題,若情況不斷惡化,只會使得自由刑的矯正旨意蕩然無存。

儘管我國於刑法修正宣稱採取寛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想採取有嚴格也有寬和的刑事政策,期望減少監獄超收的問題,但從整個走向來看,2007年每十萬人就有250人收容在監獄了,與2001年與2004年時的250人,都維持在同樣的比例,並沒有大幅下降,似乎重刑化才是實務的偏好。

縱然2009年增訂社會勞動,以社會服務方式換取自由,試圖降低監獄人口,不過這幾年下來,監獄還是人滿為患。2007年迄今變成每10萬人有280人在監獄中,短短6年增加了30人以上,社會勞動並沒有舒緩監獄人口壓力。其中,原因之一是被認為再犯率高者不易通過社會勞動申請,例如毒品犯罪者易服社會勞動者比例低。還有,毒品犯罪者卻也是監獄最大宗人口,所以不應只將毒品犯罪就視為再犯率高,不予通過易服社會勞動,而應該視申請人情形來判定。

超收導致的問題非常多,監察院這幾年來的報告指出:超收導致的收容人衛生醫療,或是收容人的作業訓練與教化等事業,都有負面的影響,無法達到個人矯正與社會復歸。

此外,超收也使得監所管理員壓力沈重,無法以更好的方式來指導與處遇收容人,造成管理員心理與生理更大的不安與焦慮。所以,監所超收,不只是對收容人的過當懲罰,也是對於監所管理員無止盡的折磨。

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們究竟有沒有將收容人當成一個人來看待?一個人犯罪,可能是輕微財產犯罪,可能是重大犯罪,既然判處他自由刑接受矯正,如果不將收容人當成人,那麼他們如何開始他們的矯正和復歸?

矯正教育的開啟,最重要的就是看到收容人也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不斷地超收所形成的酷刑,只將收容人當成動物一般,擠在一個囚籠中,一方面這樣的高壓環境中,如果一有摩擦,管理員可能因此受到波折,超收顯然會增加管理員執行公務之危險。另一方面,也難以實現教化的可能,自由刑的目的就無法達到,如果是這樣的話,當收容人離開監獄之後,我們不應該只責怪收容人的選擇,也要對監獄沒有落實自由刑矯正的本旨,行政行為不適法,追究國家責任。

解決超收問題,可以思考幾個方向。

首先,我國監獄行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停止執行,多是基於受刑人的醫療與公共衛生之問題,才得以停止執行;但卻沒有針對是否能夠提供一個適當的自由刑來裁量可不可以停止執行或暫緩執行。例如:夏日炎炎,監獄超收嚴重,將新進受刑人放到沙丁魚罐頭的舍房中,收容人彼此容易有摩擦,監所的管理不易,監獄的勞動與教誨等事業難以對於受刑人妥適地進行的時候。此時,應該容許檢察官和監獄在條件下,暫緩新收受刑人的自由刑,以維持矯正機關能夠提供適當的自由刑環境。例如,法國檢察官就可因監獄超收嚴重,進而停止收容人自由刑之執行。另外,德國監獄行刑法第146條規定原則上禁止超收,第145條規定在監獄中各種相關設施的使用與收容,都應該確保一定的收容能力,也讓熱忱的管理員可以積極投入矯正收容人的工作。據此,可以顯見,許多國家都已注意到監獄超收所產生的負面問題。

所以,我國監獄行刑法中,應該將停止執行與禁止超收等規定入法,讓檢察官和監獄管理者在刑事審判確認之後,也能夠提供對受刑人一個合適的矯正刑處遇。

其次,國防部遺留下來的軍事監獄應移交於法務部矯正署,讓矯正署能夠有既有的空間來收容收容人,毋須再蓋更多的監獄,此舉應該是很節省財政,而且能夠降低超收人口的解決之道。

第三,就現有監獄矯正政策應加強矯正教化,以及搭建社會支持網絡。以2009-2012年的統計來看,撤銷假釋人數仍上升中;再以當期撤銷假釋人數對當期假釋人數比率來看,除了2011年有降低之外,其餘依舊持續上升。遭到撤銷假釋有個人因素與社會因素,前者在於矯正教化有待加強與努力,後者不少往往是假釋回到社會之後遭到歧視與社會排除,在走投無路之下,只好鋌而走險,以犯罪的方式試圖重回監獄懷抱。這點,顯示政府和民間所提供的更生支援網絡和資源仍需要加強。

最後,我們也希望擴大其他社會處遇與替代刑罰,法務部對此曾經委託研究過。面對監獄超收,矯正刑崩壞的困境下,必須更急迫來研析相關社會處遇與替代處遇等立法或修法,建構更多元且符合矯正與社會復歸意旨之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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